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9月1日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,規(guī)范國歌的奏唱、播放和使用,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根據(jù)憲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《義勇軍進行曲》。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。 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(yīng)當尊重國歌,維護國歌的尊嚴。 第四條在下列場合,應(yīng)當奏唱國歌: (一)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、閉幕; 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、閉幕; (二)各政黨、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; (三)憲法宣誓儀式; (四)升國旗儀式; (五)各級機關(guān)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、表彰、紀念儀式等; (六)國家公祭儀式; (七)重大外交活動; (八)重大體育賽事; (九)其他應(yīng)當奏唱國歌的場合。 第五條國家倡導(dǎo)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,表達愛國情感。 第六條奏唱國歌,應(yīng)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,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。 第七條奏唱國歌時,在場人員應(yīng)當肅立,舉止莊重,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。 第八條國歌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、商業(yè)廣告,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,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。 第九條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,由外交部規(guī)定。 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,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(guī)定。
(待續(xù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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